一、按照国家体育部门和国家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,组织、承办全县性和全市性武术散打跆拳道比赛活动;二、组织和指导社会武术指导员、教练员、裁判员等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;三、承办省市县体育局、省市县体育总会、省市县武术协会,省市县跆拳道协会委托的有关武术散打跆拳道运动赛事的其他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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